當前,全球疫情持續給企業帶來不確定性,浙江省許多企業所處的外貿環境更加復雜,面臨多重風險。“浙”里有“援”——“云”上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針對當前外貿企業集中反映的問題提供專業解答,精準服務,助力企業防范化解進出口貿易相關風險。
下面是新一期企業反映的典型的相關法律問題及解答。
問題1
企業提問:
FOB上海,出口商已經支付上海貨代費并約定提單電放,因疫情影響,印度進口商尚未支付當地代理海運費,貨物無法電放。請問如何收回貨款,保障出口商利益?
律師解答:
這一問題的實質是進口商是否履行合同問題,貨物無法電放的原因是進口商不履行貨物交付的必要義務而引起,出口商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提貨及付款結算條件,書面催告其支付貨款并提貨,否則由于進口商不履行合同而導致的合同解除及相關損失將由其承擔。如已經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建議及時報險,并根據保險公司要求進行維權。
特別風險提示:FOB貿易術語只是買賣雙方約定運費由買方承擔,在買方不承擔的情況下,承運人可能會向托運人追索運費、滯港費、滯箱費等費用。該等損失也應當向進口商聲明由其承擔。
問題2
企業提問:
FOB上海,定制貨物由于進口國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收貨,進口方要求提前寄送整套清關單據,但是在此進口商尚未全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提前提供單據以及如何保障出口企業的利益?
律師解答:
首先應當查明進口國的什么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收貨,進口方要求的寄送整套清關單據與疫情防控措施是什么關系,有無必要性;其次,需要了解合同約定的付款與單據交付程序是怎樣的;只有在明確上述基本事實的情況下,進一步約定相應的保障條款,才能確定應當采取的具體措施并變更合同約定。
問題3
企業提問:
FOB術語,買賣合同約定“埃塞俄比亞法律”,有否隱患或隱患是什么?
律師解答:
約定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為合同準據法,該項選擇本身并不能說有無隱患,只能說中方對埃塞俄比亞法律并不熟悉,無法據此判斷合同項下中方作為賣方的相應權利義務。
問題4
企業提問:
境外因疫情封國封城,單據無法投遞,企業如何應對UCP600第36條項下的信用證拒付風險?
律師解答:
UCP600 第36條分析:
本條中,“A bank”并沒有限定為開證行(issuing bank),因此,本條也適用位于我國的通知行(advising bank)。顯然,位于我國的通知行目前不存在因疫情導致營業中斷的情況和風險。因此,拒付風險來自開證行,以下僅對開證行分析。
開證行拒付的要件:
(1)疫情構成銀行無法控制的事件且導致銀行營業中斷;(2)信用證在開證行營業中斷期間到期。二者缺一不可。
目前可能的實際情況:
第1種情況:開證行因疫情營業中斷,對于信用證到期問題,又分兩種情況。
一是信用證在營業中斷期間到期,我們認為此情況下,開證行可以援引UCP600第36條拒付并免責。
另一種情況,信用證并未在開證行營業中斷期間到期,比如在營業中斷之前已到期,但開證行尚未兌付。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開證行不能援引UCP600 第36條拒付并免責。
這里需要對信用證到期問題進行分析。根據UCP600第6條,信用證有效期指受益人提交單據的截止日期。因此,建議我國企業在發貨前密切關注境外開證行是否可能在提交單據截止日期出現營業中斷,如果認為可能性大,建議暫停發貨,要求客戶以電匯方式付款,否則可以存在銀行以UCP600第36條拒付風險為由拒絕發貨,從而避免出現上述銀行根據UCP 600第36條拒付并免責的情況。
風險防范措施考慮:修改信用證以延長有效期;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問題5
企業提問:
進口商以產品質量問題為由銷毀我方產品且不提供任何證明文件,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建議讓客戶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明文件,并且提供銷毀我方產品的法律依據,如果客戶屆時沒有提供,或我方對其提供的證明有異議,可就賠償問題與客戶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考慮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提起訴訟。
問題6
企業提問:
買方未付貨款且賣方未交付提單的情況下,上海指定貨代私自放貨,買方應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首先要查明并收集貨代無單放貨給買方的事實及證據,在此基礎上可以起訴貨代無正本提單放貨的責任;也可以向買方追索貨款?;蛘咝疟蟀福ㄈ绻徺I了保險),根據信保要求辦理。如果信保賠付,接下來由信保代位追償。
問題7
企業提問:
厄瓜多爾買方已支付定金,尚未支付尾款,受疫情影響的買方就到港貨物提出退運要求,賣方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首先,建議從商業上說服客戶接受貨物,因為目前雖然市場需求不旺,但市場在開始恢復的情況下,貨物可能面臨短缺。因此,希望客戶把握需求恢復的機會;其次,建議從法律上告知客戶,貨物已經到港,疫情并未使得合同履行不能,買方仍舊可以提貨然后銷售;再次,建議核實是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如已經投保,在客戶拒絕支付尾款的情況下,建議及時報險。
問題8
企業提問:
貨物于2020年4月3日抵達悉尼目的港,但提單由于順豐國際快遞公司原因遲遲未送達至買方,買方4月20日自提提單。期間造成無法提貨以及系列損失(滯港費),賣方應如何向順豐主張賠償?
律師解答:
1、建議核實順豐不能及時送達快遞的原因,判斷順豐是否有過錯;
2、建議核實目的港免費堆存時間及滯港費金額;
3、建議核實和順豐之間的運輸合同,根據損失情況及運輸合同約定向順豐提出索賠;
4、索賠函用EMS快遞寄給攬收快遞點所屬順豐分公司的經理收,并蓋上郵戳章,作為證據保留,等快件到達后,再電話跟進。
問題9
企業提問:
買方與銀行簽訂的匯率鎖定合同,但是訂單因疫情影響被取消,買方無法履行與銀行的匯率鎖定合同,應如何應對?
律師解答:
具體要看與銀行的合同約定。如果訂單確因疫情原因解除,導致遠期結售匯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建議及時與銀行溝通解除該協議。